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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执法更有温度 轻微环境违法不处罚

来源:太原日报 作者:任晓明 发布时间:2020-04-13

  为优化营商环境,助推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4月8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目录清单》,明确对七种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七种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出炉,是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规范执法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并结合生态环境部门的权力清单,最终梳理形成的。

  七种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均列明了不予处罚的条件和标准。如“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不予处罚条件设定了两条:一是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一类污染物除外);二是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超过1小时,且每小时排气量不足500标立方米、污染物排放量小于0.5吨。而且,充分考虑了企业主观恶性程度。如“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明确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属非主观故意,能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且及时纠正的,可以免于处罚。

  “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而言,合规意识和能力较弱,初次违法很多都是无心之失,一旦被罚难免会对企业未来经营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一企业负责人深有感触地说:“列明免罚清单,让我们感受到行政执法‘更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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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种轻微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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